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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崔杰峰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崔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延虎理事长被执行人:崔杰峰,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洪洞县城内拱汾街汾滨住宅小区。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崔杰峰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崔杰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杰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杰峰在银行的存款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