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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江川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某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履行到位金额为3600元,未履行到位金额为16400元,未履行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 丽执行员 杨志伟执行员 段绍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