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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民申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华建与张振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华建,张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华建,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振军,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华建因与被申请人张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臧苏红审 判 员  孙朝红代理审判员  李克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