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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白文芹与高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芹,高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2063号原告:白文芹,女,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齐德岭,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云强,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原告白文芹与被告高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白文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文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计1448元,由原告白文芹负担。审判员  李广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