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白文芹与高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芹,高云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2063号原告:白文芹,女,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齐德岭,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云强,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原告白文芹与被告高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白文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文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计1448元,由原告白文芹负担。审判员 李广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