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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8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王哲与杭州金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杭州金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161号原告:王哲,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金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广业街336号6楼。法定代表人:黄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哲(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金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哲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