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翁娟娟与张五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娟娟,张五妮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3437号原告:翁娟娟,女,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五妮,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原告翁娟娟与被告张五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翁娟娟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翁娟娟以其欲与张五妮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娟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计1426元,由翁娟娟负担。审判员 黄 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琦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