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申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方淑贞、陈耀麒诉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办事处其他行为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方淑贞,陈耀麒,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厦门市仙悦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5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淑贞,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耀麒,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小明,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28-33号。法定代表人黄正洪,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光仪,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厦门市仙悦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51号仙悦花园三楼。负责人易建财,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伟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淑贞、陈耀麒因诉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办事处(下称筼筜街道办)其他行为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行终1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方淑贞、陈耀麒向本院申请再审,认为被申请人所作情况说明意思表示内容根本矛盾,被申请人故意虚假意思表示性质恶劣,其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对业主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申请人筼筜街道办提交书面意见称,其出具情况说明的行为系普通情况的客观说明,没有强制力,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诉请确认被申请人筼筜街道办在原审第三人办理公章补刻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换发过程所作的证明、说明行为违法,包括筼筜街道办在原审第三人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公章刻制申请表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加盖公章、向厦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办理刻章事宜的情况说明以及向厦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出具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事宜的情况说明。案涉行为是在原审第三人办理公章补刻、组织机构代码证换发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证明、说明行为,并非被申请人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对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对业主权益产生影响的是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公章补刻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换证的行政行为。因此,案涉行为并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淑贞、陈耀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爱钦审 判 员 王江凌审 判 员 史寅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素梅书 记 员 何 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