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和彬、刘亚保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和彬,刘亚保,郑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和彬,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执行人:刘亚保,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郑苏妹,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申请执行人朱和彬与被执行人刘亚保、郑苏妹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阶段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桂72民初24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朱和彬及担保人周伟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车辆。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已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无错误,依法应解除对上述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伟名下桂E×××××小型轿车和朱和彬名下桂E×××××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代理审判员 廖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启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