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诉陈海劳宋爱萍张露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陈海劳,宋爱萍,张露,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陈海劳,男,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宋爱萍,女,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露,女,汉族,陕西宝鸡市人,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劳,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刘广东诉陈海劳,宋爱萍,张露,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海劳,宋爱萍,张露,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61073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8000元,执行费859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海劳,宋爱萍,张露,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海劳,宋爱萍,张露,宝鸡市星荣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73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文代执行员 孙 帅代执行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邰二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