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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保人吉林省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曲柳支行与被保全人李海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保110号申请保全人:吉林省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曲柳支行,住舒兰市水曲柳街内。法定代表人:田丰魁,支行长。被保全人:李海森,男,住舒兰市水曲柳镇东升村。申请保人吉林省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曲柳支行与被保全人李海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作出了(2017)吉0283财保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9月14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财保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张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