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华县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某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华县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南华县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罗某某,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某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南华县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某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2017)云2324执192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326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4执192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天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