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占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马占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民初1490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苏力特,任董事长。住址:和林格尔县城关镇新民街南。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建辉,法律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睿,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马占国,和林格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占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仝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淑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