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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东与杨潇、刘建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杨潇,刘建忠,戴虎,王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354-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马国栋,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潇,男,汉族,1974年11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刘建忠,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被执行人戴虎,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焦作市和平中街市。被执行人王敬,女,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焦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82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戴虎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卡萨大厦支行(账号为17×××77)存款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虎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卡萨大厦支行(账号为17×××77)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柴永利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