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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河南欧高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建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欧高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张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欧高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楼16层180号。法定代表人:魏瑶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建林,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河南欧高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与张建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建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欧高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欧高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建林的财产结果表示认可,且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建林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南欧高桑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审判员  聂世辉审判员  景素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