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华亭县千信酒类批发经销处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千信酒类批发经销处,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629号原告:华亭县千信酒类批发经销处,经营场所: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西关社区刘磨安置区临街商铺*楼**号。经营者:张某,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某,浙江省温岭市人。原告华亭县千信酒类批发经销处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台州光昶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2、被告退还剩余货款24000元,违约金10000元,被告叫原告去该公司查看产品时来回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5000元,合计39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台州光昶贸易有限公司经销书,约定:由原告在平凉六县一区代理销售被告产品鑫乐宝玛咖饮料到岸价格为每箱62元。原告与2016年9月10日、2016年9月25日共给被告赵某汇入货款3万元。被告于2016年9月份两次给原告只发了120箱试饮品,后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发货,被告找理由迟迟不肯发货。原告多次要求退款及索要费用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赵某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亭县千信酒类批发经销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退还原告华亭县千信酒类批发经销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徐秀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石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