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5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柏祝文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祝文,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柏祝文,男,1972年8月30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伟,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柏祝文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继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