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柏祝文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祝文,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柏祝文,男,1972年8月30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伟,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柏祝文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继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