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世满与五莲民丰板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许世满,男。被执行人:五莲民丰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法定代表人:许加文,经理。申请执行人许世满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五莲民丰板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5066.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五莲民丰板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五莲民丰板纸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与申请执行人许世满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五莲民丰板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以12箱32度尧王醇和12箱52度尧王醇原浆抵顶5066元案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许世满与五莲民丰板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