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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燕与吴江区松陵镇晨发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吴江区松陵镇晨发五金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4043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吴江区松陵镇晨发五金加工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友谊村(南刘路)。经营者陈中平。申请人张燕诉被申请人吴江区松陵镇晨发五金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02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7296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款项合计7296元,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至期,因被申请人吴江区松陵镇晨发五金加工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燕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96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发举证通知书给申请人,要求其在七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至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案字【2017】第0274号仲裁裁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