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6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6344汤庆奎与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庆奎,朱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6344号原告:汤庆奎,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朱明,男,50岁,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庆奎与被告朱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庆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汤庆奎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庆奎撤回对被告朱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梦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