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郭志珍与宫喜忠、陈洪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珍,宫喜忠,陈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郭志珍,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宫喜忠,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陈洪波,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郭志珍与宫喜忠、陈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宫喜忠、陈洪波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宫喜忠、陈洪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郭志珍以被执行人宫喜忠、陈洪波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景春审判员 马跃雷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志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