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钧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钧,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550号原告张钧,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祁占荣,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小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人王晓熊,该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钧诉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钧以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已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钧负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寒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