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60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俊峰、江先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峰,江先珠,陈永凌,刘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60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俊峰,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江先珠,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陈永凌,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先荣,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刘俊峰与被执行人江先珠、陈永凌、刘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78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俊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先珠归还借款本金195096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按本金2300000元、月利率2%计算;2016年8月10日起按本金1950960元、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被执行人陈永凌、刘先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并承担诉讼费22359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2、本院于2017年4月7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3、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均登记有房地产,但均已设定抵押或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已于4月17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勇、曾秀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7年7月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7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三被执行人银行帐户的冻结,并屏蔽三被执行人的失信人员信息。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申请人与三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李铭扬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