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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亚亮合同诈骗罪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辉南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0523刑申3号王亚亮:你因公诉机关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字(2015)第21号起诉书指控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对辉南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辉南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为合同诈骗系定性错误;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存在若干逻辑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关于申诉人提出的辉南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审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申诉人提供虚假财产作抵押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到期后未能偿还,且没有���法履行合同,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能证明原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