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曾宪琰、黄贵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琰,黄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曾宪琰,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贵春,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宪琰诉被执行人黄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汀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元,该款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返还。若被告黄贵春未按上述期限返还借款,则应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义务。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6万元,双方同意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2万元;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2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有欠款。二、被执行人按上述分期还款期间,从2017年7月起每个月月底前仍需固定偿还申请执行人500元,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1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