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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程必红与冯洪芬周开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必红,冯洪芬,周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499号申请执行人:程必红,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祥和家苑。被执行人:冯洪芬,女,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被执行人:周开华,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申请执行人程必红与被执行人冯洪芬、周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6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周开华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本院已经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拘留和临控措施。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7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4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