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6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石悠旖与孙舒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悠旖,孙舒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766号原告:石悠旖,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舒源,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悠旖与被告孙舒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石悠旖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悠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悠旖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石悠旖负担。审判员 祝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