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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与钟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钟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3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昭萍东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76630K。被告:钟旺,男,汉族,1984年8月19日生,住江西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与被告钟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1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叶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