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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845号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刘雨露,总经理。被申请人: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李大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坐落在XX区XX办XX居委会(房产证号:第**号)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XX区XX办XX居委会(房产证号: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 宁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