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龙起发、龙春生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起发,龙春生,龙冬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龙起发,男,1937年9月8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龙春生,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系原告龙启发的大儿子。被执行人:龙冬发,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系原告龙启发的二儿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起发与被执行人龙春生、龙冬发赡养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龙春生、龙冬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春生、龙冬发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春生、龙冬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