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民特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雅方制衣有限公司、伍国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雅方制衣有限公司,伍国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特182号申请人:东莞市雅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横江村黄坑。法定代表人:郭健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忠、雷亚强,分别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辅助人员。被申请人:伍国州,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委托代理人:张丹丹、杨孝昆,分别系广东省暖心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辅助人员。申请人东莞市雅方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方公司)与被申请人伍国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雅方公司称:伍国州早已自动离开雅方公司,且雅方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被迫停业,无人管理和生产,不存在员工上班的情况,因此,不应支付伍国州2016年9月19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的工资3070元,伍国州属于自动离职,因此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请求:撤销东劳人仲院茶山庭案字[2017]156号终局裁决。被申请人伍国州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该终局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不应被撤销。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4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茶山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茶山庭案字[2017]156号终局裁决,裁决:一、确认雅方公司与伍国州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雅方公司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伍国州支付2016年9月19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的工资3070元、经济补偿金6841.5元,以上共计9911.5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具体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需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法院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不作审查。从申请人雅方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来看,雅方公司并未指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对雅方公司的申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雅方制衣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雅方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亮审判员  许 卫审判员  李瑞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钧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