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汪菊霞、陈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菊霞,陈晓燕,陈德贵,繁昌县润联石灰石矿,繁昌县三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汪菊霞,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陈晓燕,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陈德贵,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润联石灰石矿,住所地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L19166476。法定代表人:丁以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繁昌县三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07393539-2。法定代表人:曹金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菊霞繁昌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晓燕、陈德贵,繁昌县润联石灰石矿,繁昌县三磊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案件已经执行70000元,尚有26万元没有执行到位。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陈晓燕、陈德贵,繁昌县润联石灰石矿,繁昌县三磊建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陈晓燕、陈德贵,列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晓燕、陈德贵,繁昌县润联石灰石矿,繁昌县三磊建材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汪菊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