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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志红与吴何阳、郑玉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红,吴何阳,郑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徐志红,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何阳,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玉霞,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红与被执行人吴何阳、郑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何阳、郑玉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兆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翁智伟书记员  林仙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