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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辖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忠才、韩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才,韩慧,唐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辖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才,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慧,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琴,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8449。上诉人陈忠才、韩慧因与被上诉人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01民初24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忠才、韩慧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贵阳市××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纠纷是基于被上诉人唐琴认为上诉人陈忠才、韩慧���归还其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致。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唐琴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六盘水市钟山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唐琴向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园审判员 罗孝方审判员 付振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雄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