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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戢逢锐与徐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逢锐,徐会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282号原告:戢逢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徐会玉,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原告戢逢锐诉被告徐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戢逢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戢逢锐与被告徐会玉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戢逢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戢逢锐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戢逢锐负担。审判员  蔡应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奕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