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戢逢锐与徐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逢锐,徐会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282号原告:戢逢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徐会玉,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原告戢逢锐诉被告徐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戢逢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戢逢锐与被告徐会玉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戢逢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戢逢锐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戢逢锐负担。审判员 蔡应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奕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