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9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史长东、王海龙等与陕西万通客运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长东,王海龙,李万革,姚丽杰,陕西万通客运有限公司,郑加军,晋宝华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539号原告史长东,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委托代理人李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龙,男,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原告李万革,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原告姚丽杰,女,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史长东,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告陕西万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70号陈家庄商住楼1号楼11503室。法定代表人郑加军,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郑加军,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程瑞敏,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蓉,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晋宝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程瑞敏,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蓉,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长东、王海龙、李万革、姚丽杰与被告陕西万通客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加军、晋宝华请求边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史长东、王海龙、李万革、姚丽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长东、王海龙、李万革、姚丽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史长东、王海龙、李万革、姚丽杰共同承担。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