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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春华、李奕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华,李奕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春华,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永兴县。2016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奕锋,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将乐县。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春华、李奕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玉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春华、李奕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奕锋与购毒人陈某经事先用电话约好的交易地点和数量,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4时许,陈某来到事先约好的交易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嘉健大厦某餐厅内与被告人李奕锋进行交易,被告人李奕锋将一袋毒品冰毒以300元价格卖给陈某,在交易结束后被告人李奕锋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陈某处提取到一袋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结晶体(编号3,含袋重0.33克,净重0.1克),并在被告人李奕锋处提取到苹果6代手机一部。被告人李奕锋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上线的被告人马春华抓获,2016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李奕锋与被告人马春华经过电话和微信联系约好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百合酒店门口以600元的价格交易约2克的冰毒,后被告人李奕锋先将毒资3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马春华并约好剩余的300元毒资等交毒品时再付,到了16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奕锋的配合下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百合酒店门口,将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马春华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马春华处提取到两袋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结晶体(编号1,含袋重0.92克,净重0.64克;编号2,含袋重0.90克,净重0.62克)及三星牌手机一部。2016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马春华以600元的价格在福州市鼓楼区金百合酒店门口,将约2克毒品冰毒(每克价格300元)卖给被告人李奕锋。经调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春华的手机中提取到其两次贩卖给被告人李奕锋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毒资转账记录。经鉴定检验,缴获的3小袋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结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对被告人马春华、被告人李奕锋进行尿液检测均呈毒品冰毒阳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春华、李奕锋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非法进行贩卖,其中被告人马春华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约3.26克,被告人李奕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达0.1克。该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奕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马春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春华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其于2016年11月6日将约2克毒品冰毒贩卖给李奕锋有意见,辩称是送给李奕锋并不是贩卖;对起诉书指控其于2016年11月7日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李奕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奕锋与被告人马春华经事先手机微信联系,谈妥毒品买卖事宜后,被告人马春华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百合酒店门口,以600元的价格将约2克疑似冰毒物质贩卖给被告人李奕锋。2016年11月7日下午14时许,买毒人陈某与被告人李奕锋经事先手机微信联系,谈妥毒品买卖事宜后,被告人李奕锋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嘉建大厦某餐厅内,将从被告人马春华处购买来的其中净重为0.1克的疑似冰毒物质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买毒人陈某,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买毒人陈某处提取到一小袋疑似冰毒物质的白色结晶体,从被告人李奕锋处提取到苹果6代手机一部。2016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李奕锋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与被告人马春华经事先手机微信联系,谈妥毒品买卖事宜并确认交易地点后,公安机关于当日16时许,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百合酒店门口,将到此欲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马春华抓获,并从马春华处提取到两小袋共计净重为1.26克的疑似冰毒物质及三星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提取到案的三小袋疑似冰毒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马春华、李奕锋经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毒品冰毒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奕锋处提取到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马春华处提取到白色三星手机一部,以及相关疑似毒品物质的提取在案情况。2、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人马春华与被告人李奕锋之间关于买卖毒品事宜的联系情况及相关毒资的收款记录。3、通话记录清单,证明被告人马春华与被告人李奕锋于2016年11月6日至7日通过手机进行联系的情况以及买毒人陈某与李奕锋的手机通话情况。4、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明涉案毒品缴交情况。5、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马春华、李奕锋于2016年11月7日经尿液检测结果均呈毒品冰毒阳性。6、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7日12时许,他通过微信与李奕锋谈妥买毒事宜,后于当天14时35分许他到福州市五四路嘉建大厦某餐厅与李奕锋会合,李奕锋直接将一小袋冰毒拿给他,他则现场向对方微信转账了300元,当他离开餐厅时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7、被告人李奕锋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明2016年11月6日21时许,他与马春华经过微信联系后,他以每个300元的价格向马春华购买了2个冰毒,他将其中1个冰毒全部吸食完,并将另一个冰毒也拿出一点吸食后把剩下的冰毒分成2份,之后他将其中1份(大约0.1克)冰毒送给他的一个朋友吸食,另一份冰毒他则于次日14时30分许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嘉建大厦某餐厅交给微信网友陈某,陈某则用微信转账了300元给他,当他转身欲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他配合公安机关用微信与马春华联系,并与马春华约定以600元购买2个冰毒,交易地点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百合酒店门口,同时约定由他预先通过微信支付对方300元的毒资,剩余300元待交易毒品时再以现金支付;2016年11月7日16时许,他与马春华还未交易完成对方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冰毒还在对方的身上。8、被告人马春华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证明2016年11月6日下午,他的一个微信好友李奕锋与他联系向他购买2个冰毒,他与对方约定2个冰毒600元,对方就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给他600元,当天22时许,他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金百合酒店门口与李奕锋见面,把2个冰毒交给对方后就离开了。2016年11月7日15时许,李奕锋用微信联系他向他购买2个冰毒,之后李奕锋用微信转账给他300元,并表示余下300待交易时拿现金给他;接着他就拿塑料自封袋包装了两小袋冰毒用纸包好后放在身上,之后就骑摩托车到了金百合酒店门口,他还没见到李奕锋时就被民警抓获了,民警当场从他身上提取到一个纸团,纸团内是用塑料自封袋包装的两小袋冰毒。9、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16]3792号检验报告,证明提取在案的三袋疑似毒品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案买卖毒品的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认定全案的还有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春华、李奕锋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春华、李奕锋的到案情况。3、前科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马春华于2016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李奕锋于2014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春华、李奕锋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仍非法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马春华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约3.26克,被告人李奕锋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1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奕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春华在庭审中关于2016年11月6日他是将约2克毒品冰毒赠送给李奕锋并非贩卖的辩解,无证据印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春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奕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提取扣押在案的作案通讯工具白色“苹果6”手机、白色三星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林秀华人民陪审员  严日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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