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玉苗与韦茜、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玉苗,韦茜,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725号原告:韦玉苗,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东兰县。被告:韦茜,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被告:韦清,男,1979年4月9日出生,壮族,公务员,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韦玉苗与被告韦茜、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韦玉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诉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玉苗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韦玉苗负担。审判员 刘碧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