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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玉苗与韦茜、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玉苗,韦茜,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725号原告:韦玉苗,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东兰县。被告:韦茜,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被告:韦清,男,1979年4月9日出生,壮族,公务员,住广西东兰县。原告韦玉苗与被告韦茜、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韦玉苗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诉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玉苗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韦玉苗负担。审判员  刘碧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