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与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河南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河南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曹利君,李林,武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初2072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北环路**号。代表人杨会峰,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涛,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新货场。法定代表人刘晓辉,董事长。被告河南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南燕凤路西B座1005号房。法定代表人李艳玲,董事长。被告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张之鹏,董事长。被告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嵩山路222号天龙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郭婉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东,公司员工。被告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六环外高效农业园核心区南段。法定代表人赵红强,董事长。被告曹利君,女,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李林,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武慧玲,女,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以下简称新密农发行)诉被告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瑞阳公司)、河南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丰公司)、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滑县瑞阳公司)、曹利君、李林、武慧玲、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郑州市兴隆食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农发行的委托代理人胡涛、李永强,顺德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鹏东,曹利君,到庭参加了诉讼。郑州瑞阳公司、万方公司、开元公司、滑县瑞阳公司、李林、武慧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新密农发行撤回对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郑州市兴隆食品厂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农发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郑州瑞阳公司偿还新密农发行借款本金5717万元和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截止2016年10月21日的利息共计2905902.2元,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到全部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2、万方公司对郑州瑞阳公司上述第1项中100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开元公司对郑州瑞阳公司上述第1项中100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顺德丰公司对郑州瑞阳公司上述第1项中87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滑县瑞阳公司对郑州瑞阳公司上述第1项中200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曹利君和李林以其二人共有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号)对郑州瑞阳公司上述第1项中650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新密农发行有权对该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武慧玲以其名下的房产(新密房权证字第××号)对郑州瑞阳公司上述第1项中9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新密农发行有权对该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上述八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3日,新密农发行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郑州瑞阳公司签订编号为41018301-2015年(新密)字000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粮食收购贷款,借款用途为企业土地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847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止。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展期年利率为5.35%;随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逾期借款的罚息加收50%;借款逾期计收复利;按月结息;因借款人违约而使新密农发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发生纠纷在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等。同日,新密农发行作为债权人,万方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编号为41018301-2015年新密(保)字0001号的《保证合同》;与保证人开元公司签订了编号为41018301-2015年新密(保)字0002号的《保证合同》;与保证人顺德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41018301-2015年新密(保)字0003号的《保证合同》;与保证人滑县瑞阳公司签订了编号为41018301-2015年新密(保)字0004号的《保证合同》。其中,万方公司、开元公司、顺德丰公司担保的本金数额均为1000万元。滑县瑞阳公司担保的本金额为2000万元。该四份《保证合同》均作如下约定:为了确保郑州瑞阳公司与新密农发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郑州瑞阳公司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新密农发行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新密农发行担保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新密农发行与曹利君和李林夫妇签订编号为41018301-2015年新密(抵)字0001号-1的《自然人抵押合同》;与武慧玲签订编号为41018301-2015年新密(抵)字0002号-1的《自然人抵押合同》。其中曹利君和李林担保的本金数额为650万元,武慧玲担保的本金数额为9万元。该两份《自然人抵押合同》均作如下约定:为了确保郑州瑞阳公司与新密农发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郑州瑞阳公司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新密农发行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费用。抵押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并已取得配偶或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曹利君、李林和武慧玲就上述抵押物均为新密农发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新密农发行取得了郑房他证字第15030519**号和新密房他证字第15030004**号房屋他项权证。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期,仅顺德丰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归还本金130万元,八被告仍欠借款本金5717万元及部分利息,经新密农发行多次催要,八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故请求判如所请。曹利君答辩称:2015年4月3日的自然人抵押合同和抵押物清单上的签字需要核实原件以后再决定是否我的签字,如果不是需要申请鉴定;郑州瑞阳公司和我是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被刑事立案(2017年3月8日),总经理李林已于2017年6月27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本案借款涉及非法集资,要求中止审理。顺德丰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只是担保方,郑州瑞阳公司提供有土地抵押,新密农发行应当先行使抵押权,我方在抵押权行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我公司向银行交的保证金并开设有保证金账户,银行已经扣划保证金130万元。郑州瑞阳公司、万方公司、开元公司、滑县瑞阳公司、李林、武慧玲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一、2015年4月3日,新密农发行与郑州瑞阳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新密农发行向郑州瑞阳公司提供借款5847万元,期限自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借款用途为企业土地流动资金;利率为5.35%并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逾期罚息加收50%等。2015年4月3日、2015年5月27日,新密农发行向郑州瑞阳公司分别发放款项5000万元和847万元,共计5847万元。二、2015年4月3日,新密农发行与万方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万方公司为郑州瑞阳公司在新密农发行自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的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等);无论新密农发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新密农发行均有权直接要求万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万方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担保行为。三、2015年4月3日,新密农发行与开元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开元公司为郑州瑞阳公司在新密农发行自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的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等);无论新密农发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新密农发行均有权直接要求开元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开元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担保行为。四、2015年4月3日,新密农发行与顺德丰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顺德丰公司为郑州瑞阳公司在新密农发行自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的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等);无论新密农发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新密农发行均有权直接要求顺德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顺德丰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担保行为。五、2015年4月3日,新密农发行与滑县瑞阳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滑县瑞阳公司为郑州瑞阳公司在新密农发行自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日的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等);无论新密农发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新密农发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滑县瑞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滑县瑞阳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担保行为。六、2015年4月3日,新密农发行与曹利君及曹利君的配偶李林签订《自然人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曹利君为郑州瑞阳公司在新密农发行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4月2日的借款65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等);抵押物为曹利君名下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李林于同日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同意曹利君的担保行为。新密农发行于2015年5月26日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郑房他证字第15030519**号。曹利君认为《自然人抵押合同》和该《自然人抵押合同》的附件抵押物清单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申请鉴定。本庭在移送本院司法技术处鉴定过程中,经司法技术处有效通知,曹利君没有参加选取鉴定机构,司法技术处决定退案,将鉴定材料退回本庭。七、2015年4月3日,新密农发行与武慧玲签订《自然人抵押合同》一份,主要约定:武慧玲为郑州瑞阳公司在新密农发行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4月2日的借款9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代理费等);抵押物为武慧玲名下新密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新密农发行于2015年4月8日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新密房他证字第15030004**号。八、顺德丰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偿还新密农发行第一笔5000万元借款项下130万元。本院认为,一、关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自然人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新密农发行与郑州瑞阳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新密农发行分别与万方公司、开元公司、顺德丰公司、滑县瑞阳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新密农发行与曹利君、李林签订的《自然人抵押合同》,新密农发行与武慧玲签订的《自然人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确认。新密农发行向郑州瑞阳公司发放了合同约定的款项后,享有到期收回本金和相应利息的权利。郑州瑞阳公司在收到新密农发行发放的款项后,负有到期偿还本金和按期支付利息的责任。借款到期后,郑州瑞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相应的本息,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偿还的责任。在郑州瑞阳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本案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均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或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承担保证责任。二、关于曹利君认为《自然人抵押合同》上不是其签字和本案涉及非法集资,要求中止审理的问题。本院认为,曹利君在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有效通知的情况下,没有参加选取鉴定机构,司法技术部门决定退案,将鉴定材料退回本庭,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对其与新密农发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定。本案中,曹利君和李林系对郑州瑞阳公司向新密农发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李林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对曹利君中止本案审理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曹利君庭后提交其和李林的离婚证复印件,显示其与李林已经于2015年2月26日离婚,欲证明《自然人抵押合同》是伪造合同、无效。本院认为,《自然人抵押合同》上有李林的签字且李林出具有书面声明,表明同意曹利君的抵押保行为,且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显示所有权人是曹利君,因此,《自然人抵押合同》系处分曹利君的房屋,系曹利君的真实意思表示。曹利君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顺德丰公司认为其只在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新密农发行与顺德丰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中约定:无论新密农发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新密农发行均有权直接要求顺德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顺德丰公司的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借款本金5717万元和截止2016年10月21日的利息2905902.2元,2016年10月21日以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河南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河南惠济开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00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郑州市顺德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87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对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200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对曹利君名下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在65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对武慧玲名下编号为新密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在9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42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47180元,由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