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振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6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州市从化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2008年8月2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玮出庭支持公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振源驾驶摩托车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左村三队华珍动物养殖场的猴舍内盗走三只猴子,共计24000元,后以每只2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17年8月15日,警察在从化区城郊街旺城市场附近一档口将被告人李振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振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振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振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振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盗窃罪的违法所得24000元,追缴后发还给被害单位从化市华珍动物养殖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国坚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伟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