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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明。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经催缴,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