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东风齿轮厂、杭州恒越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东风齿轮厂,杭州恒越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异字第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常熟市东风齿轮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王庄镇邓家湾村。负责人许金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国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尧,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杭州恒越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姚家埭村。法定代表人沈忠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忠卿,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玲玲,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恒越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东风齿轮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被执行人)东风齿轮厂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异议人常熟市东风齿轮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常熟市东风齿轮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常熟市东风齿轮厂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史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