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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15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爱莲、李慧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莲,李慧明,李妹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522-2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莲,女,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李慧明,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李妹翠,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陈爱莲借款本金154,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7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1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2016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上饶县旭日南大道101号5幢2012室商铺一个,面积33.14平方米,产权证号: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号。2017年3月27日依法委托上饶市广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总价值为345,847元。2017年6月5日依法进行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两次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慧明、李妹翠所有的位于上饶县旭日南大道101号5幢2012号商铺一个,建筑面积33.14平方米,产权证号:饶(县)房权证旭日街道办字第××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249,009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陈爱莲,但申请执行人陈爱莲应代为归还该房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饶县支行的抵押贷款本金及利息102,500元,并退回申请执行人陈爱莲垫付的评估费4,000元、诉讼费1,775元、案件执行费2,110元,即申请执行人陈爱莲所得受偿金额为138,624元予以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陈爱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维华审判员  徐志兴审判员  陈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