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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葛军洋与楼家威、楼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军洋,楼家威,楼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585号之一原告:葛军洋,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亮,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告:楼家威,男,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楼息芳,女,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葛军洋为与被告楼家威、楼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吴凤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军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亮,被告楼息芳、楼家威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军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军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军洋承担。审 判 员 吴凤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英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