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内江中再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内江中再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通,李朝胜,张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9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双洞子四川西南再生资源产业园888号。法定代表人:黄泽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俊,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江中再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椑南乡凉水井村。法定代表人:陈文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超,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之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通,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朝胜,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艳,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兵,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四川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江中再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通、李朝胜、张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0民终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黄丹审判员 李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