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段春艳与刘小宇借款合同纠纷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春艳,刘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段春艳被执行人:刘小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春艳与被执行人刘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春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56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小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小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 遥审判员 孙鸣辉审判员 曹凤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