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银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周银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1996号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石龙街1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田元,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梅,女,1984年9月8日出生,职工,住庆元县,该公司行政助理。被告:周银芬,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银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元县智泊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运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