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6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679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中良,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蒋某某,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张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袁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