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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6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679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中良,重庆市永川区来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蒋某某,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张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袁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