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曾江平、王先俊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江平,王先俊,刘彪,杨三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1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江平,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辉、钟琳,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俊,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彪,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三忠,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曾江平因与被上诉人王先俊、刘彪、杨三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88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江平与被上诉人王先俊、刘彪、杨三忠合伙承建井冈山市交警大队办公大楼,并签订《合作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风险、分享利润。曾江平诉请其他合伙人承担相关垫付费用,但是一审对各合伙人的投资(包括垫款)、合伙支出、收入、亏盈等基本事实并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88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井冈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69元,退还上诉人曾江平。审判长 李爱平审判员 李伟杰审判员 张才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