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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邢玉玉与汪坤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522执4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玉玉(曾用名邢玉瑜)与被执行人汪坤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坤有拒不履行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邢玉玉借款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坤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