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庆华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11刑执23号罪犯王庆华,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现住杭州市富阳区。2017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7)浙0111刑初628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罪犯王庆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判决已经生效。经查,罪犯王庆华因患宫颈癌术后、化疗,经杭州市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学鉴定,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之规定,依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庆华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